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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鼓励退役军人投身这个行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意见》明确:鼓励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家政行业创新创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 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发改社会〔2024〕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迫切任务。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有利于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是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   (一)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构建梯次有序的人才培养体系。普通高校与职业学校要推动课程资源共享,探索学分互认。鼓励设有家政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扩大面向中职学校家政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原则上每个省至少建设1个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全国建设2个以上国家级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鼓励各地在家政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发挥家政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作用,加大专业师资培训力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规模。修订完善家政“双师型”教师分类聘用及评价标准,招聘一定数量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家政从业人员,鼓励学校与家政企业师资按规定互聘兼职。鼓励将家政企业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建立家政“双师型”教师定期培训机制,明确教师在企业参加实践实训的时间要求。加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推广“岗课赛证”四位一体、育训结合的家政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   (三)大力发展家政继续教育。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各类非学历成果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提高技能类课程学分比例,试点完全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有序推动家政相关专业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健全举办者和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四)加强家政服务通识教育。鼓励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普及生活劳动知识与实用技能,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适宜的生活劳动教育,支持学校聘请家政专业教师兼职授课。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支持学校与家政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家政教育体验基地。鼓励老年大学开设生活兴趣爱好课程,教授家庭沟通技巧和健康养生知识。   二、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五)健全家政企业培训制度。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包括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岗前培训应根据服务项目类别,明确最低培训时长,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岗培训要落实每两年至少1次“回炉”培训要求。鼓励家政企业通过转岗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等方式,畅通人员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龙头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设施。鼓励中小家政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六)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家政(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面向家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在教材开发和课程设置上提高职业道德内容比例。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引导更多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参加线上培训,通过“家政信用查”向消费者展示培训信息。深化以赛促训,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家政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类竞赛项目。   (七)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以上。实施工会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0万人次。实施“国开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1万人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三、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   (八)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家政领域产教融合企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举措,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九)支持建设家政实训基地。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共享家政实训基地,探索“联合体”“分基地”等多种合作模式。支持实训基地增加家政相关的场景、功能和模块。支持家政企业参与院校建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政府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   (十)打造家政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支持家政供应链和产业链上下游领军企业、家政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牵头,联合有关行业组织、学校、机构、企业等共同组建家政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以家政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   四、赋能家政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促进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支持家政企业深度参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创新点对点、订单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家政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业学校学生学徒岗位。鼓励家政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主动服务家政行业人才需求,及时调整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十二)促进行业升级和融合发展。鼓励智能制造、家政等领域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智能家居、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应用。开展家政智能化教育培训,培养新型家政服务人才。推广家政数字化培训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统一的线上培训标准接口,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与培训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具有家政运营和数字化能力的龙头企业,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鼓励各地吸引养老、托育、物业、酒店等相关领域大型企业进入家政行业跨界经营。   (十三)深化供需对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等,与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稳定对接机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家政行业。鼓励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登记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多种形式就业推荐。鼓励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家政行业创新创业,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高质量就业。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工作保障。各地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协调机制把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作为重要议程,压实责任,细化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在提供低收费培训场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床位)供给、强化金融资金支持、保障家政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形成多方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参与家政服务标准制定推广,协助开展产教融合成效评估,及时发布行业信息。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等以项目委托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建设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人才供应链。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挖掘宣传家政服务人员先进事迹,选树表彰先进人物,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加强生活观、劳动观与职业观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提升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正确认识,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2024年10月18日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喜报!中派健康刘子林获评上海市心理学会“先进工作者”!

在11月16日举行的上海市心理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上,上海中派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子林先生获评上海市心理学会2023-2024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刘子林,男,1988年6月出生,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1217部队心理卫生员,现为新业坊·源创联合党支部书记、上海中派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子林先生长期工作在心理健康服务领域,致力于推动中国心理健康行业本土化、普惠化、专业化发展,创立“即克心理”健康服务品牌。 2023年9月,在上海市心理学会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帮助下,30余位会员发起成立“心咨志愿者”心理健康志愿服务队,由刘子林同志担任首任队长。 自成立以来,志愿服务队周期性举办会员俱乐部活动,探索”党建+心理“服务模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相关活动多次被市、区、街镇等官方媒体报道,极大地提高了专委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次获评“先进工作者”,不仅是对我个人的一种激励,也是对中派健康坚持“党建+军创+专业+公益”发展道路的一份肯定,未来我们将继续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与更多志同道合的行业同仁为中国心理健康事业贡献力量!

中派健康

退役军人进校园,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新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退役军人在传承红色基因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特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展风采·红色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全系统开展“退役军人展风采·红色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 《通知》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和学校思政课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开展“退役军人展风采·红色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的重要意义,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下去,确保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代代相传。要切实把“退役军人展风采·红色文化进校园”活动作为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退役军人作用的生动实践,推动传承红色基因和思政引领工作走深走实。 《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退役军人作用发挥与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结合起来、理论武装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活动针对性、实效性。要强化统筹联动,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发动社会力量,畅通红色文化进校园的渠道。要深挖红色文化内涵,着力提升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红色资源教育功能,增强红色文化感染力,推动红色精神入脑入心。要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引导他们从小树立红色理想。要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邀请退役军人优秀代表走进大中小学校开展主题宣讲活动,组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进大中小学校开展护旗升旗、助学辅导、结对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属地红色资源作用,面向广大学生开设专场参观日,打造“思想引领+红色研学”社会实践课程,增强宣讲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通知》要求,加大对退役军人优秀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更多退役军人争当红色文化的传承弘扬者。

戎爱浦东

最新修订!国防教育法全文发布,多处提及退役军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9月13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 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 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 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 法律责任及附则 多处明确提及退役军人: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 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 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 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 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 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 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 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中国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培训班在浙江杭州举办

6月17日至21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培训班在浙江省退役军人教育中心举办。培训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学习政策法规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帮助退役军人企业家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培训班指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企业家要提升政治站位,顺应经济发展,勇于拼搏进取,带头遵纪守法,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党建能力和创业本领,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培训班邀请国防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市委党校、浙江传媒学院等单位专家以及优秀退役军人企业家,分别就习近平强军思想、民营企业党建、高质量发展等作专题辅导授课;赴阿里巴巴(杭州)总部开展现场教学;围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发面向退役军人企业家培训的教材,以及更好发挥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作用等开展研讨交流,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参训学员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学习培训,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方向、开阔了视野、增进了交流,达到了预期效果。 6月17日至21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培训班在浙江省退役军人教育中心举办。图为授课现场。 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负责同志出席结业式。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遴选的退役军人企业家代表,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相关负责同志共67人参训。

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弘扬志愿精神,有序发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推动建成覆盖城乡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网络,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用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需要,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提供必要场所和便利条件。要强化服务力量,重点从有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经历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两代表一委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要严格志愿者招募条件,规范招募程序,做好志愿者权益保障,加强志愿者思想教育,规范志愿服务工作运行,完善相关考核机制。 《意见》指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要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开展法治宣传、协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注重从专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面向退役军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法律手段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要健全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行智慧服务、精细服务和均衡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咨询、信息推送等服务;通过对口支援、巡回服务、交流培训等方式,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提供志愿法律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行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

“致敬英烈·关爱烈属”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近日,“致敬英烈·关爱烈属”专项行动正式启动。该专项行动是“铸魂·2024·清明祭英烈”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要内容之一,由“困难烈属大病救助”、“困难烈属子女助学”、“烈属走访慰问”3项公益活动组成。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用好捐助资金扎实做好烈属走访慰问和关爱帮扶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重点对保家卫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牺牲烈士的遗属进行走访慰问,体现尊崇关爱、加强精神慰藉;对遭遇突发情况或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陷入临时困难的烈属家庭进行关爱帮扶和子女学业资助,尽心竭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送去关爱温暖。 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致敬英烈·关爱烈属”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广泛联系优抚对象的优势,安排专门力量,全面调研摸底,精准界定关爱帮扶对象范围,把温暖送给最需要的人。要对提交的关爱帮扶对象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帮扶资金。要结合走访慰问,把关心关爱烈属家庭和弘扬英烈事迹精神结合起来,营造崇尚英雄、缅怀先烈、关爱烈属的浓厚社会氛围。要鼓励引导更多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关爱退役军人、关爱烈属公益活动中,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凝聚力量。 据了解,专项行动得到中国融通集团向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捐资2000万元的公益项目支持。

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全国双拥办召开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

 3月15日上午,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钱锋主持召开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部署近期全国双拥重点工作,对抓好年度任务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钱锋强调,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全国双拥模范命名表彰之年,围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高质量做好年度双拥工作意义重大。要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双拥主题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军民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助力增强军政军民同心向党凝聚力。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以新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命名表彰为牵引,聚焦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增强人民军队联合制胜力,高质量高标准抓好年度双拥重点任务落实,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钱锋指出,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双拥系统紧贴新时代双拥工作使命任务,守正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在具体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提炼,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发挥双拥工作特有政治优势,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贡献力量。要突出服务一线任务部队,持续推进“城连共建”“情系边海防”“双聚”等拥军优属专项活动,倾力解决官兵急盼、基层急需的重难点问题。要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制度化长效化解决官兵后顾之忧,全力为部队减压卸负。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王忠诚、全国双拥办副主任吴开胜等参加会议。

拥军优抚司

退役军人事务部领导走访军委政治工作部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书记、部长裴金佳带队走访军委政治工作部,向军委政治工作部全体同志致以新春祝福,与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等领导和同志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工作深入座谈交流。   苗华高度评价退役军人事务部过去一年取得的工作成绩。他表示,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批示,全面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为军服务思想,抓大事解难事办实事,赢得了部队和官兵的好评。希望退役军人事务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练兵备战、搞好政策制度衔接落实、加强工作沟通协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巩固发展新时代军政军民团结,为强国强军建设汇聚强大力量。   裴金佳指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军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更加有为,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尊崇尊重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新的一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聚焦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提升战时保障能力,全力为部队减压卸负、为官兵排忧解难,以改革创新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退役军人事务部领导林国耀、常正国、杨友斌、马飞雄和部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走访活动,军委政治工作部副主任王成男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交流。

拥军优抚司

习近平春节前夕在天津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

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考察调研,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2月1日上午,他首先来到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实地了解去年洪涝灾害后当地农业生产恢复等情况,看望受灾群众。当天下午,他来到天津古文化街,察看节日市场供应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等情况。(文字记者:张晓松、朱基钗;摄影记者:鞠鹏、谢环驰、燕雁、殷博古、翟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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